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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饶师范学院教职工因私出国(境)管理规定(修订)

日期:2022-03-22 09:52:20 人气:

上饶师范学院教职工因私出国(境)管理规定(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教职工因私出国(境)管理监督,根据《关于做好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证件集中保管有关工作的通知》(赣组字〔201961号)、《中共江西省委组织部 江西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登记备案因私出国(境)审批和证件管理工作的通知》(赣组电明字〔202019号)、《中共江西省委组织部 江西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因私出国(境)管理监督工作的通知》(赣组电明字〔20221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教职工(在编、人事代理及其他合同制聘用人员)因私事出国(境)。所称“私事”,是指:定居、探亲、访友、参加学术会议、学术访问与交流、进修、培训、继承财产、留学、就业、自费旅游和其他非公务活动。

第三条  对教职工因私出国(境)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分别为登记备案人员和非登记备案人员。其中,登记备案人员分为省管干部登记备案人员和非省管干部登记备案人员。省管干部登记备案人员的出国(境)管理由省委组织部具体负责;非省管干部登记备案人员由学校党委组织部具体负责;非登记备案人员的出国(境)管理由学校人事处(党委教师工作部)具体负责。

第二章 因私出国(境)登记备案

第四条 省管干部登记备案人员是指:正、副厅级领导干部;非省管干部登记备案人员是指:在职正、副处级领导干部(含退休不满两年)以及涉密机要档案、财务、纪检监察等关键高风险岗位科级及以下在职教职工;非登记备案人员是指:除登记备案人员外的在职教职工和退休党员教职工。

第五条  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政治面貌、户籍所在地、工作单位、职务(职称)等信息。

第六条 党委组织部负责汇总登记备案人员的备案信息,做好向出入境管理部门报送备案人员信息工作,并及时做好更新、增加和撤销工作。人事处(党委教师工作部)负责汇总非登记备案人员的相关信息登记。

第三章 登记备案人员因私出国(境)审批流程

第七条  申请及审批程序:

(一)省管干部登记备案人员

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学校党委主要领导同意,由党委组织部根据情况草拟相关请示,以学校党委名义报省委组织部干部综合处审批后,即可前往上饶市出入境管理局申请办理因私出国(境)。

(二)非省管干部登记备案人员

1.由本人提出申请办理或领取因私出国(境)证件,需填写《上饶师范学院登记备案人员因私出国(境)审批表》(附件1)。

2.正处级领导干部申请办理或领取因私出国(境)证件,需经党委组织部审核,报联系或分管校领导同意,再报学校党委主要领导审批。

3.副处级及以下干部职工申请办理或领取因私出国(境)证件,需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同意,经党委组织部审核,报联系或分管校领导同意,再报学校党委主要领导审批。

4.党委组织部根据学校党委主要领导审批意见,给申请人出具《关于同意某某某申办出入境证件的函》(附件2)后,申请人可前往上饶市出入境管理局申请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

5.本人需在出国前向人事处(党委教师工作部)、国际交流合作处和保卫处报备。

第八条  登记备案人员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原则上不得办理因私事出国(境)手续:

(一)不符合因私事出国(境)审批范围的;

(二)纪检监察部门、政法部门立案审查未做出结论的;

(三)在涉密岗位工作未过脱密期的;

(四)部门自行组团出国(境)旅游的;

(五)请假手续和保留党籍手续不够完整、填写不规范的;

(六)其他不符合因私事出国(境)条件的。

第四章 登记备案人员因私出国(境)证件管理

第九条  省管干部登记备案人员因私事出国(境)证件由省委组织部集中统一保管;退休满一年以上的省管干部登记备案人员,可由本人提出申请,再由学校党委组织部向省委组织部提交领取该省管干部出入境证件的请示,并附上其退休文件,报省委组织部审批后,领回其出入境证件由党委组织部参照非省管干部登记备案人员管理。非省管干部登记备案人员因私事出国(境)证件由党委组织部安排专人、专柜进行集中统一保管。党委组织部负责证件保管的人员应及时对证件进行登记、造册,建立使用台账,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条  因私出国(境)证件包括: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往来港澳通行证;

(三)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

(四)其他因私出国(境)证件。

第十一条  省管干部登记备案人员回国(境)后10日内,应将所持因私出国(境)证件交回省委组织部集中保管。非省管干部登记备案人员新申办领取到因私出国(境)证件、或已申领因私出国(境)证件但暂不出国(境)的,应在办理好相关手续后7日内,将证件交由党委组织部集中保管;登记备案人员回国(境)后10日内,应将所持因私出国(境)证件交回党委组织部集中保管;新提任为处级干部或新调整为关键高风险岗位之前持有因私出入(境)证件的,应在任职文件下发后7日内,将因私出国(境)证件交由党委组织部集中保管。因遗失等原因,不能按时交至的,应书面说明原因。

第十二条  党委组织部负责定期到出入境管理部门拷贝全校备案人员的证件信息,及时掌握登记备案人员的持证和因私事出国(境)情况。

第十三条  由于因私出国(境)证件丢失、失效等原因,需重新办理证件的,申请审批程序参照第七条执行。

第十四条  登记备案人员因私出国(境)证件的使用情况应建立台账,每个季度汇总一次(附件3)。

第五章 非登记备案人员因私出国(境)管理

第十五条  非登记备案的在职教职工因私出国(境)证件由人事处(党委教师工作部)安排专人、专柜进行集中统一保管。负责证件保管的人员应及时对证件进行登记、造册,建立使用台账,实行动态管理。需要集中保管的因私证件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往来港澳通行证和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等。

第十六条  非登记备案的在职教职工领取因私出国(境)证件、申请因私出国(境),由本人填写《》上饶师范学院非登记备案人员因私事出国(境)审批表》(附件4),部门负责人签字同意,经人事处审核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同意后,报校国际交流合作处、保卫处备案。在因私出国(境)行程结束后10日内,应将所持因私出国(境)证件交回校人事处(党委教师工作部)。如需借用学校事业单位法人代表证复印件或开具在职证明、收入证明等,由个人持部门出具的同意其因私事出国(境)介绍信到相关职能部门办理。非登记备案的在职教职工在正常工作日出国(境)的,还需按学校规定的程序办理请假等有关手续,未履行因私事出国(境)审批手续的,一律不予准假。

第十七条  非登记备案的退休党员教职工申领因私出国(境)证件或申请因私事出国(境)及返回,均应向本部门党组织报告并征得同意。报告形式可采取书面报告或口头报告,具体报告形式可由二级单位党组织根据实际情况,以制度形式加以确定。

第十八条  非登记备案的在职教职工利用假期出国并按时返校,学校保留其工资待遇。在正常工作日出国(境)的,二级单位应严格审批程序,其中短期出国,学校保留其岗位,相关工资等待遇按照学校教职工考勤管理规定中的事假待遇发放,按期返校、交还证照并履行销假手续后,相应恢复其工资等待遇;长期出国,本人应提出辞职申请,经学校批准后,办理离校手续。未经学校同意私自出国或逾期不归,自私自出国或逾期之日起视为旷工,学校将通知其限时返校,未按时返校,根据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予以辞退或解除聘用合同。

第六章 因私事出国(境)责任

第十九条  登记备案人员出现未按规定办理登记备案,私自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未按规定上交因私出国(境)证件,不履行正常报批手续擅自出国(境),未按审批要求擅自变更因私出国(境)行程、日期,瞒报因私出国(境)等情况,依据相关规定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二十条  登记备案人员拒不将个人所持的因私出国(境)证件提交党委组织部集中保管的,学校将按规定提请市出入境管理部门将其证件予以作废,依据相关规定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二十一条  非登记备案的在职教职工未按规定申领、交还因私事出国(境)证件或未经审批擅自出国(境),退休党员教职工未经审批擅自出国(境)的,依据相关规定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二十二条  已经审批出国(境)人员,在国(境)外期间,因其他私事需前往其他国家或地区的,需按规定程序向学校申报。未经审批前往其他国家和地区的,视同未经审批出国(境)。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学校党委组织部、人事处(党委教师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凡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本规定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发生变化时,按新的政策和规定执行;未尽事宜按上级文件和学校有关政策和规定执行。

附件:

1.上饶师范学院登记备案人员因私出国(境)审批表

2.关于同意某某某申办出入境证件的函

3.上饶师范学院教职工因私出国(境)证件使用情况汇总表(台账)

4.上饶师范学院非登记备案人员因私出国(境)审批表

因私出国境相关表格.docx